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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楊凱全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被繼承人楊明珠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明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民法第1211條前段明文規定。又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前2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同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3項、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明珠於民國99年11月1日死亡,其生前於98年2月20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建物及土地全部贈與聲請人,因該遺囑中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聲請人依法乃須召集親屬會議以選定遺囑執行人。惟被繼承人之父母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歿,且縱有堂姊妹方楊秀妹、楊昭秋、李楊秋菊、楊子慶、表姊張月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然張月與被繼承人未曾往來,方楊秀妹則因中風行動不便,均不願擔任親屬會議會員而不能或難於出席會議,致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5人。聲請人係受遺贈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請鈞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自書遺囑暨認證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成員同意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復據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堂姊方楊秀妹、表姊張月之代理人劉鈺迎於本院100年5月6日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洵屬有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除方楊秀妹、張月難於出席親屬會議外,尚有楊昭秋、楊子慶、李楊秋菊3人,本屬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業於前揭訊問期日到庭表示同意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意願。至於另外兩名親屬會議會員,經本院徵得聲請人之意見,並審酌被繼承人其他親屬之健康狀況、年齡、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意願及是否與被繼承人同居等因素,爰指定被繼承人之大嫂楊孫照及姪女楊筑聿共2人為被繼承人楊明珠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

┌───┬─────┬──┬─────┬─────────────────┐│姓 名│ 出生日期 │姓別│身分證號碼│ 住 址 │├───┼─────┼──┼─────┼─────────────────┤│楊孫照│32.6.4 │女 │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 │├───┼─────┼──┼─────┼─────────────────┤│楊筑聿│60.2.19 │女 │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號 │└───┴─────┴──┴─────┴─────────────────┘

裁判日期: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