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代 理 人 傅姬禎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志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柒仟零貳拾柒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志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志中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搜索遺產、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事宜。而被繼承人遺有土地1筆、房屋1棟,按民國100年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分別約為新台幣(下同)375,200元及326,500元,尚有郵局存款1,045元,其遺產價值合計為702,745元,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人遺產管理報酬之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是聲請人應得請求7,027元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函、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投資人開戶明細表、鈞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經費類暫付款明細表、登載公示催告之報紙、代墊費用之收據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志中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另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僅進行搜索遺產、公示催告等事項,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從而,聲請人請求7,027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尚屬妥適,爰酌定其報酬為7,027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