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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黃雅琴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馮明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馮明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6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馮明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又受理債權人陳報債權、製作債權人清冊、清償債務,處理債權人吳茂琳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被繼承人不動產之相關事宜,擔任鈞院99年度訴字第2290號清償借款事件、100年度中簡字第241號清償借款事件、99年度豐簡字第402號給付合會金事件之被告,並進行應訴,是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且因聲請人應訴所花費之時間、勞力甚鉅,爰依法向鈞院聲請酌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25至30萬元,並提出遺產清冊、鈞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證信函、國庫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鈞院99年度訴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1號民事判決、99年度豐簡字第40 2號民事判決、債權人清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馮明楊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裁定附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搜索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外,尚為3宗民事訴訟之被告,並因此處理應訴等相關事宜,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甚為繁瑣,復斟酌本件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迄今已逾1年半,嗣後尚有債權清償等事務須待完成,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屬繁雜程度。惟聲請人請求25至30萬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本院認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8萬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日期:20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