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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拍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7號聲 請 人 陳王金鶴相 對 人 崑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乙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即債務人)、債務人廖名谷於民國96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約定一期遲延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以相對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因債務陸續減少,雙方於99年11月2日、100年1月12日及100年3月24 日分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將上開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由2950萬元,減為1200萬元,再減為1050萬元,又再減為350 萬元,並分次減少擔保物,計尚有350 萬元未償還。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金錢借貸契約書、支票取回單及本票、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所 有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權 人 │範 圍│├─┼───┼────┼───┼───┼──────┼─┼─────┼─────┼────┤│1│臺中 ○○○區 ○○○段│ │ 30 │田│14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2│臺中 ○○○區 ○○○段│ │ 30-1 │田│143.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3│臺中 ○○○區 ○○○段│ │ 30-2 │建│206.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4│臺中 ○○○區 ○○○段│ │ 30-29 │田│ 16.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5│臺中 ○○○區 ○○○段│ │ 30-30 │建│ 74.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6│臺中 ○○○區 ○○○段│ │ 30-37 │建│249.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7│臺中 ○○○區 ○○○段│ │ 30-38 │田│13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8│臺中 ○○○區 ○○○段│ │ 31-7 │田│ 2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限公司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區○○段 │主要用途:住商用│1層: 309.64│ │ ││ │214 │30-2、30-30、 │建材:鋼筋混凝土│地下層: │ │ 全部 ││ │ │30-37 │造、鋼架造 │ 188.83│ │ ││1│ ├───────┤層數:1層 │合計:498.47│ │ ││ │ ○○○區○○路 │ │ │ │ ││ │ │37號 │ │ │ │ │├─┴──┴───────┴────────┴──────┴─────┴────┤│所有權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使用部分: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