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林慶惠(即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九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三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臺中環線段(清水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而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臺中市政府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而有關營業損失補償之行政訴訟案,目前尚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致聲請人顯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100年度司聲字第401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