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護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護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受 安置人 L214 .

L186 .法定代理人 L214-F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L214、L186自民國一00年六月五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L214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安置人L186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二人為姐弟關係。渠等父母離異,約定由生父L214-F任親權人。生母於離婚後即返回泰國,對於受安置人二人之照顧有限。受安置人生父從事綁鐵臨時工,然與家族相處不睦,在外租屋居住,受安置人L214尚年幼即須負起照顧家庭之責。受安置人生父經常賭博及酗酒鬧事,嚴重影響受安置人二人之生活作息,也曾揚言結束生命,造成受安置人二人內心恐懼。受安置人生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酒後與受安置人L214發生爭執,竟以電風扇及椅子丟擲受安置人L214,並大聲辱罵,甚於員警前往處理時亦未正面回應。經評估受安置人二人確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恐有礙少年及兒童健全成長,聲請人業於同日二十二時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二人,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嗣經鈞院以九十九年度司護字第一九九號民事裁定准予繼續安置三個月,再以一00年度司護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現安置期間將屆,然受安置人生父日常生活仍有酗酒情形,且受安置人生父向社工表示無法原諒受安置人L214報警之行為。另受安置人亦表示對於生父仍有恐懼,是為維護受安置人二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並提出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訪視處遇建議表、全戶戶籍資料表及本院一00年度司暫家護第二一號暫時保護令及本院一00年度司護字第三二號裁定等件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等情形,復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又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者,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分別為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上揭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另經社工訪視之結果略以:1.在案主安置期間,鄰居表示案父還是會喝酒,常常於晚間酒醉至鄰居哭訴案弟被帶走及不會原諒案主報案一事。2.社工查訪案父租屋處,案父租屋內環境髒亂,屋內清潔狀況不佳,與安置前無太大差異,經社工員勸導後案父有表示配合意願,其後有將屋內稍做整理。3.在安置期間,案父於日常生活還是有酗酒習慣未改善,長時間在外工作,酗酒後恐無法妥善照顧案主及給予案主穩定生活環境。於繼續安置期間案母提出改定監護權一事,案父母均須至法院調解,但三次調解案父均未出席,目前監護權訴訟尚在進行中。社工訪視案主時,案主表示對於案父還是有些畏懼,為維護案主最佳利益擬聲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此有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訪視處遇建議表附卷可按。本院審酌受安置人二人之生父親職功能明顯不足,且與受安置人L214之親子關係仍顯緊張,危險情狀尚未排除;復無其他親屬能給予受安置人二人良好成長環境,受安置人二人無法受有適當之養育及照顧,需安置之原因並未消滅。為提供受安置人二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二人,妥予保護。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延長保護安置
裁判日期:201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