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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聲 請 人 陳河川

廖子宏廖皓名廖年通陳景山張峰銘張祐誠張惠雯張雅寧陳義明陳秀珍陳秀霞陳瑩鐶共同代理人 尤冠富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連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陳連池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連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明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陳連池(男、民國前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州大屯郡南屯庄番社腳260番地)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除關係人陳連池外,其餘全體共有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土地予第三人,惟關係人陳連池於民國13年1月28日死亡絕戶,聲請人為前揭土地之共有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關係人陳連池同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關係人陳連池於13年1 月28日死亡絕戶,其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詢該處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處函覆略以:系爭土地經查並無設定任何負擔,基於維護社會利益及國庫期待利益,本處不反對擔任關係人陳連池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此有該處100年9月29日台財產中接字第1003100806號函附卷可稽。

據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關係人陳連池之遺產管理人,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