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聲 請 人 蕭慧君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金鳳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陳金鳳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金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明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陳金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於100年2月25日立有代筆遺囑,願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坐落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建物及郵局存款遺贈予聲請人,而關係人陳金鳳於民國100年7 月9日死亡,其配偶葉元輝早於100年5月20日逝世,並無子女,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代筆遺囑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存摺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陳金鳳於100年7 月9日死亡,關係人陳金鳳配偶葉元輝早於關係人陳金鳳死亡,關係人歷次遷徙資料,戶內除配偶外,查無其他血親設籍,有臺中市新社區戶政事務所100年8月25日中市新戶字第1000002814號函暨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關係人陳金鳳配偶已死亡,查無其他血親設籍,聲請人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100年12月27日訊問筆錄參照)。執此,本院認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擔任關係人陳金鳳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