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4號
受 罰 人即 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正男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正男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係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調閱本院89年度司字第 173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明無訛。受罰人已多次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90年度司字第61號(90年3月11日起展延至90年9月11日止)、本院90年度聲字第1292號(90年9月11日起展延至91年3月11日止)、本院91年度聲字第 363號(91年3月12日起展延至91年9月11日止)、本院91年度聲字第1236號(91年9月12日起展延至92年3月11日止)、本院92年度聲字第1238號(92年 9月12日起展延至93年3月11日止)、本院93年度聲字第 530號(93年3月12日起展延至93年 9月11日止)、本院93年度聲字第1754號(93年9月12日起展延至94年3月11日止)、本院94年度聲字第 492號(94年3月11日起展延至94年9月11日止)、本院94年度聲字第1658號(94年9月12日起展延至95年3月11日止)、本院95年度聲字第 503號(95年3月11日起展延至95年9月11日止)、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03號(95年 9月12日起展延至96年3月11日止)、本院96年度聲字第 631號(96年3月11日起展延至96年 9月11日止)、本院96年度聲字第2262號(96年9月12日起展延至97年3月11日止)、本院97年度聲字第581號(97年 3月11日起展延至97年9月11日止)、本院97年度聲字第2106號(97年9月12日起展延至98年3月11日止)、本院98年度聲字第 127號(98年3月11日起展延至98年9月11日止)},最近一次於98年 8月28日遞狀聲請展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 9月23日以98年度司聲字第1713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抗字第 30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認明確。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受罰人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清算完結,遲至99年 5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99年度司司字第 168號,99年8月3日具狀撤回),再於100年 2月2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100年度司司字第86號),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認明確,已逾上開清算完結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逾期時間、並審酌其延展之原因{大衛道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於90年8月2日結算申報,並經核定;大衛道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於92年12月18日及94年10月24日決、清算完畢(參本院98年度抗字第 303號裁定理由欄二、)},爰裁處其2萬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