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8號受 罰 人 江振雄上列受罰人因相對人佳浤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振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同意就任佳浤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就任同意書1份附於本院99年度司字第40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是其原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即99年6月30日前完結清算,受罰人竟未於該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亦未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而遲至100年5月31日始具狀聲報於99年6月4日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違反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