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江羿葦相 對 人 中華民國獨居長者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編號:2247)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資方給付江羿葦所請求事項共計新臺幣35,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0日起至101年2月止共分3個月給付,每月10日匯款至薪資帳戶第一期及第二期各12,000元整、第三期11,000元,如有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年2月10日前分3期按月給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如有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1月15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42621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