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被 告 高燕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0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1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2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