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林瑪燕
張淑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被 告 豐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春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