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被上訴人即被 告 賴明達
賴榮昆張惠美陳邦子張玉珊張健順張聖泓陳麗秋王道明高淑芳彭健家彭陳秀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