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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瑩萱聲 請 人 陳家煒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棋金代 理 人 黃椲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子琳間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李子琳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