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王子俠相 對 人 王一凡
王庭康王碧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四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