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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王子俠相 對 人 王一凡

王庭康王碧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四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培淇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