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楊志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芳間定扶養費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