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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3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黃証祺法定代理人 黃智輝相 對 人 梁慧敏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3號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