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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葉奕承

葉嘉鎮法定代理人 何語甄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崑掀間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