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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陳再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幸惠、陳敏惠、陳健祥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陳健祥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具狀對相對人陳健祥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