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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陳再福相 對 人 陳幸惠代 理 人 沈秀娥相 對 人 陳敏惠

陳健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裁判費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