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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姜宏昇

高儉淼本件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聲請未來之扶養費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至請求關於過去之扶養費部分,應以訴訟請求,並請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並按照聲明之總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培淇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