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8號抗 告 人 姜宏昇
高儉淼抗告人姜宏昇與相對人姜照明間、抗告人高儉淼與相對人姜宏杰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68號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抗告人等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向抗告人姜宏昇、高儉淼各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姜宏昇、高儉淼繳納,茲限各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各該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