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原 告 杭筱瑜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協同移轉股票登記,其聲明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遺產」,應追加其他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按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遺產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可供參照)
二、應提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第一、二、三不動產已為繼承登記及該協議已履行完畢之證明。(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之標的除本件聲明之股票外尚有其他不動產部分。原告應補正該不動產業經繼承登記並分割完畢之證明,否則應追加該遺產部分,並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
三、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應為協同辦理股票之過戶登記,而非同意單獨繼承所有權,訴之聲明請併參酌前二項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