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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蔡錫福即 原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茗宇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