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5號原 告 陳畇瑄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天偉請求確認文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5號原 告 陳畇瑄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天偉請求確認文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