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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54號原 告 吳則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赫喧間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六千三百六十九元(三百十九萬六千四百二十九元除以十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應繼分可由原先之四分之一增為三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