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70號原 告 姚韮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蓁被 告 江來盛律師(即許獅欉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傅姬禎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針對被告於100年10月17日答辯狀第三頁至第四頁第三點(夫妻間之照顧義務履行)、第四點(喪葬費有無必要性)、第五點(對價之抵充)內容,提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原告一直持續使用系爭之房地,依法應給付使用對價並抵充原告主張之稅款乙節,再為補充,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