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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70號原 告即 上訴人 姚韮上列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江來盛律師(即許獅欉之遺產管理人)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70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