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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3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管紹銘被 告 徐金春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本件原告之聲明不完足,請於七日內補正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並依該金額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