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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被 告 王春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所有不動產價值部分,有再予調查之必要(函請鑑定人補充說明),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日期: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