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3號原 告 陳茂淵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6,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