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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訴訟代理人 楊凱均

洪永鴻施振源劉育儒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劉碧玉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依其擴張後之訴之聲明,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零七十七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一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後,尚不足一萬零九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