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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91號原 告 陳茂淵

39號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7,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日期:20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