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執訴訟代理人 曾郁媗被 告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莊慶鑫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納鑑定初驗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之工程完工經被告複驗後,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並主張已依約按工程圖說施作,而請求給付工程費等,因須就是否原告施作是否依照工程圖說施作,及有無所稱牆面承重力不足為何鑑定,該訴訟行為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通知應先補繳初驗費用新臺幣5,000元,應由原告預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