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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4號上 訴 人 謝健國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裁判日期:20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