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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6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