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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91號抗 告 人 賴清泉

賴清雄 同上相 對 人 陳慶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原審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合計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就同一事實,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裁定准許確定,相對人再為本件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原裁定顯有違誤等語。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賴瑞德於70年間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清償期限為72年6月30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以賴瑞德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第435-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相對人未獲清償,嗣賴瑞德於78年12月11日死亡,抗告人等迄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惟系爭土地業於99年11月5日由經濟部水利署徵收,並於100年1月20日辦妥徵收登記在案,系爭土地因徵收可得領取補償金7,424,025元及保管後利息596元,合計7,424,621元,現已由本院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98636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提存(本院100年度存字第445號),為此聲請拍賣權利質權,以資受償等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臺中市政府府地用字第09903186071號函、臺中市政府府地用字第0990344047號函、債務人賴瑞德除戶戶籍簿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又債務人賴瑞德之繼承人為賴黃錦鶴、賴凌玲、賴美娟、賴清泉、賴清雄,其中賴黃錦鶴、賴凌玲、賴美娟已辦理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庭79年度繼字第133號准予備查函在卷可憑,是賴瑞德之遺產應由賴清泉、賴清雄繼承。而抗告人等雖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惟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抗告人等既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且於系爭土地徵收時繼受領取徵收補償金之權利,然依民法第867條規定,相對人之抵押權亦不因此而受影響,且依前揭民法相關規定,相對人就抗告人等因繼承系爭土地所得領取之徵收補償金有權利質權,並得請求法院拍賣權利質權等語。原裁定經審查後認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因而裁定准許拍賣。

三、按非訟事件法雖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73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已就同一事實,於100年2月16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77號裁定准許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拍賣抵押物卷宗查核屬實。雖相對人主張該裁定贅列已辦理拋棄繼承之賴黃錦鶴、賴凌玲、賴美娟為相對人,前後二件裁定雖聲請拍賣標的同一,但當事人不同,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駁回抗告云云。然本件相對人現已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提起強制執行,刻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6524號受理,該執行程序並已依相對人聲請於100年12月21日核發執行命令,且有訴外人張媛具狀聲明參與分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6524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並影印在卷可稽。則相對人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既已在強制執行程序繫屬中,依前開判決意旨,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本件相對人再行聲請裁定,截至目前為止,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原裁定未及審酌及此,誤而裁定准許拍賣,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周玉蘭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