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18號抗 告 人 蕭如烜相 對 人 李淑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

法 官 黃炫中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