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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2號原 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智慶訴訟代理人 張漢堯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被 告 靖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靖旺有限公司、楊德川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薛惠澤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智院真101技協1字第1010000176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2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1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