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清宏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老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老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老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新、舊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老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00年8月2日召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第12條、第20條之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及新、舊章程(含附件所示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該會100年3月4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在卷可按。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佐以暨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意見略以:「貴會陳送100年3月4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第2屆董事會改選暨捐助章程修訂等應備文件,同意備查」等情,有該局100年10月13日中市社助字第1000077433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