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6號聲 請 人 倪洪珊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組織暨捐助章程之章程名稱及其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之董事長,因本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組織暨捐助章程之章程名稱及其條文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其章程名稱與上開第1條、第2條、第3條之條文均係為因應縣市合併而修改條文用語;第17條則刪除其他人員之職權敘述,僅針對董事會執行長之業務範圍及選任、任期作修訂;而第18條變更各業務小組之順序;第22條僅增加「修改」組織暨捐助章程時,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例示規定。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所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補充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