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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林進泰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東海靈糧堂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東海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進泰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東海靈糧堂之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東海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文、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東海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