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字第1號聲 請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翔自行車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貨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7,096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