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字第1號聲 請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相 對 人 龍翔自行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封條號碼CAIU0000000、FSCU0000000、TCNU0000000、TGHU0000000號貨櫃四只內裝之貨物,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海商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外人杭州蕭山絲綢進出口有限公司代艾嘉自行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託運人)於民國99年12月間,委託大連沛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大連沛華公司上海分公司),運送貨櫃號碼CAIU0000000、FSCU00000
00、TCNU0000000、TGHU0000000號四只40呎貨櫃,內裝之貨物一批(下稱系爭貨物),自上海運至台灣基隆港,聲請人為大連沛華公司上海分公司於臺灣之放貨代理人,雙方已授權聲請人得就系爭貨物為一切必要之訴訟、非訟行為及請求。系爭貨物運抵基隆港後,因託運人與其受貨人間之貿易糾紛,迄今無人提領並給付運費,導致產生高額櫃租、倉租、運費等相關費用,經聲請人與大連沛華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別以台北北門郵局第533號存證信函及公司函文通知託運人、相對人領取系爭貨物,然均置之不理。大連沛華公司上海分公司僅得先行墊付櫃租美金7,746元,及購買系爭貨櫃美金17,000元,將系爭貨物暫時存放於長榮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貨櫃場。然因系爭貨物無人提領計算至100年8月12日止之貨櫃延滯費及倉儲費等,合計至少已新臺幣1,607,096元以上。而系爭貨物依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檢送系爭貨物進口報單(報單號碼:DA99GO400019)所示價格為1,316,638元,系爭貨物之價值顯已不足抵償上開寄倉等費用,為此聲請拍賣系爭貨物,並提出大連沛華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發提單、100年2月25日台北北門郵局第533號存證信函、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通知書、系爭貨物發票、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依首揭規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