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號
受 罰 人即 聲請人 林忻忻
(即正忠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忻忻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係正忠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 330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明無訛。而正忠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早於97年3月1日解散,並選任董事林信忠為清算人,嗣於99年10月 7日始又改委任林忻忻為清算人,並於99年10月 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此有股東同意書二件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即100年4月 6日止)。受罰人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清算完結,遲至100年4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清算(100年度司聲字第685號),有陳報延期清算完結聲請狀 1份在卷可憑,已逾上述清算完結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逾期日數,期間非長,爰裁處其最低度之1萬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