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拉丁美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廷章送達代收人 廖美蓉相 對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改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