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拉丁美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廷章送達代收人 廖美蓉相 對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上列聲請人聲請改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鈞院選任檢查人即郭國慶會計師要求檢查報酬高達新台幣600萬元,致無力支付,請求另行改派檢查人。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曾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嗣本院於99年8月11日裁定選派郭國慶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駁回抗告之事實,經本院調取99年度聲字第124號全部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於本件主張:本院選派之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要求之檢查報酬過高無力支付,故聲請本院改派檢查人云云。經查,按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故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係屬委任性質,僅其選派由法院選任,報酬依法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命受檢查公司負擔。事涉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若非已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要非解任檢查人,及改派檢查人之事由。聲請人復無法提出本院原選派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有何解任事由,尚難認本院選派之檢查人有予以解任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