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即 受 罰 蔡鶴彬上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鶴彬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蔡鶴彬於民國98年4月9日向本院呈報就任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曾經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581號裁定准予延展清算完結,受罰人原應於99年10月8日止清算完結或再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於100年3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