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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2號受裁定人 林忻忻(即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忻忻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林忻忻於民國99年10月7日就任為維楊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此有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2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之願任同意書可稽。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而受罰人自99年10月7日就任清算人,遲於100年4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有未於前揭法定6 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處以罰緩。爰審酌受罰人於100年4月25日始提出本件延展清算完結之申請,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11-06-01